(2016)川1324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XX与仪陇德庆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仪陇德庆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2459号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30日。被告:仪陇德庆医院,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人民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修权,任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洁琳,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仪陇德庆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李 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