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与沧州渤海新区闽晋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闽晋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840号原告: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3号路北,沧州市锦厦房地产用地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6892920X1。法定代表人:刘翊,该公司常务副总。。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渤海新区闽晋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金海商业写字楼*座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K98X8T。法定代表人:何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闽晋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闽晋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13元,由原告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