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何尧、白胜利寻衅滋事罪、何尧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尧,白胜利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刑初55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尧,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2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3月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白胜利,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6]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尧、白胜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陈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尧、白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何尧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白胜利与许小伟(时年17周岁,另案处理),行驶至集美区侨英街道霞梧广场治安岗亭门口时,因行车问题与驾驶面包车的被害人巫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尔后,许小伟无故踢踹被害人巫某某的面包车,被告人何尧、白胜利见状即上前与持刀的许小伟共同殴打被害人巫某某,致被害人巫某某受伤。后,被告人何尧、白胜利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巫某某受伤,致面部缝合创口面积累计8.9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包车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108元;案发时被告人何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76mg/d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何尧、白胜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尧、白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材料、人员前科信息、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黄某某、刘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许小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巫某某的陈述、(厦)公(集刑)鉴(临床)字[2016]163号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厦价认鉴[2016]6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历思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346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本院(2012)集刑初字第527号、(2013)集刑初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尧、白胜利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尧还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尧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寻衅滋事部分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何尧、白胜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尧、白胜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白胜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学斌人民陪审员 林志任人民陪审员 陈琳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