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法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刚刚与段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刚刚,段存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法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韩刚刚(又名韩刚),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段存在,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韩刚刚(又名韩刚)与段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托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万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