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兰溪市亚星纺织有限公司与邵卫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亚星纺织有限公司,邵卫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3006号原告兰溪市亚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莲塘岗村。法定代表人陆雪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碧仲,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卫标,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兰溪市亚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纺织)为与被告邵卫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星纺织的委托代理人江碧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卫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溪市亚星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2014年4月至11月向原告购买竹节布。2016年4月12日双方对账,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91592.06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1592.06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1291592.06元货款自起诉之日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原告提供了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被告邵卫标未作答辩。因被告没有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4月12日原告亚星纺织何三洪与被告邵卫标经过对账,截止2016年4月11日止,邵卫标欠兰溪市亚星纺织有限公司何三洪人民币1291592.0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核对货款明确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卫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亚星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291592.06元;二、驳回原告兰溪市亚星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4元,由被告邵卫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童华兵人民陪审员 吴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