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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贤阳与杨青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阳,杨青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贤阳,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青发,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贤阳与被执行人杨青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做出的(2016)鄂0321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青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贤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4月13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7月14日,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被执行人杨青发银行账户划拨39471元,扣留被执行人杨青发工程款900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贤阳。申请执行人王贤阳尚有部分债权未受偿。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杨青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