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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曲阜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曲阜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248号原告: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曲阜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曲阜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罕晶人民陪审员  刘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