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申请重庆亚坤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重庆亚坤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22号申请人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81383。法定代表人庹德云,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亚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旧市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612613X0。法定代表人张亚平,重庆亚坤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长丰麻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亚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亚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亚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