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玉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125号之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大众支行,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中路佳禾市场底商,联系电话1593031****法定代表人:刘然丽王玉坤,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联系怀来合鑫商贸有限公司,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文昌南路东侧,联系电话1593031****法定代表人:王玉坤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大众支行申请王玉坤等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1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大众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1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虎执行员 杨林地执行员 何运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