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爱玲、徐王杰与丽水市食全食美美食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玲,徐王杰,丽水市食全食美美食中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884号原告:朱爱玲。原告:徐王杰。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佳燕、朱超,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食全食美美食中心。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华敦街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61302222E。法定代表人:吴芬,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孚美、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王杰、朱爱玲与被告丽水市食全食美美食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王杰、朱爱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王杰、朱爱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王杰、朱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王杰、朱爱玲负担。审 判 员 林映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