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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爱玲、徐王杰与丽水市食全食美美食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玲,徐王杰,丽水市食全食美美食中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884号原告:朱爱玲。原告:徐王杰。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佳燕、朱超,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食全食美美食中心。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华敦街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61302222E。法定代表人:吴芬,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孚美、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王杰、朱爱玲与被告丽水市食全食美美食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王杰、朱爱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王杰、朱爱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王杰、朱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王杰、朱爱玲负担。审 判 员 林映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