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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茜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茜,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5347号原告:刘茜。被告:马涛。原告刘茜与被告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5年6月24日向被告出借10000元,被告书写借条1份,承诺2015年7月初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原告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1.2015年6月24日借条,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借贷关系。被告马涛未作答辩。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核,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系出借人,被告系借款人。2015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刘茜人民币壹万元整,于2015年7月初归还欠款”,后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茜借款本金10000元并给付原告刘茜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