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思林与张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思林,张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873号申请执行人毛思林。被执行人张江伟。申请执行人毛思林与被执行人张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思林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江伟在龙泉市丽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股权登记,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江伟在龙泉市丽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股权登记已被另案查封,无法处置。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28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郑耀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