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隗海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海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4民初2086号原告隗海洋,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隗海洋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尚世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海洋委托代理人王琳、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于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李冬冬从事车辆营运。2015年9月3日23时50分许,李冬冬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正阳县大林路口南路段时与方建林驾驶的豫Q×××××号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损失经评估价值53630元,产生评估费2000元。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此,请求被告给付原告��付维修费53630元及评估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如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且驾驶员具有准驾资格,保险公司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扣除,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23时50分左右,李冬冬驾驶豫P×××××号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大林路口南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撞上前方同向方建林驾驶的豫Q×××××号车,导致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李冬冬承担豫P×××××、豫Q×××××两车的维修责任。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驻和价评(2016)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评估结论书,确认豫P×××××号车辆估损总值:¥53630.00元,支付评估费2000元。后原告持评估结论书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未赔付。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豫P×××××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原告隗海洋,名义所有人为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挂靠在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李冬冬系原告隗海洋雇佣司机,2、豫P×××××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权益由实际所有人隗海洋主张,名义所有人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再参与,3、豫P×××××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A,保险限额280000元,保险期间:2015-3-12至2016-3-11,事故发生时尚在承保期内。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评估结论书、评估费票据,被告提供营业执照及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为豫P×××××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A,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不存在免赔情形,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363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本院认为,该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包括鉴定费和诉讼费,原告鉴定费用是为了更好的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损失数额,因此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未赔付,本次诉讼由被告引起,故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隗海洋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55630元。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