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泽乾与韩建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乾,韩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泽乾,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韩建志,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李泽乾与被执行人韩建志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