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泽乾与韩建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乾,韩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泽乾,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韩建志,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李泽乾与被执行人韩建志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