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7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程福洪,骆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程福洪,骆臣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66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冬梅,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福洪,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骆臣红,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程福洪、骆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