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丽兰、谭兴强等与许某、黄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兰,谭兴强,许某,黄梅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1061号原告:谢丽兰,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谭兴强,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宗意,江城区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某。法定代理人:黄梅芳,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系被告许某的母亲。被告:黄梅芳,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兰、谭兴强诉被告许某、黄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兰、谭兴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兰、谭兴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兰、谭兴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谢丽兰、谭兴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燕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