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青青与被告贺建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青,贺建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766号原告赵青青。委托代理人马斌。被告贺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青与被告贺建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青青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青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青青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