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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安定与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定,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定,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负责人:王大彬。本院在执行王安定与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文安审判员  邓朝德审判员  王正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