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夏莺珠与邱其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莺珠,邱其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莺珠,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邱其朝,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莺珠与被执行人邱其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除了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