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刘淦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刘淦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771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251326D,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住楼29号。法定代表人:印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淦培。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刘淦培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