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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军伟与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伟,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68号原告黄军伟,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广,职务董事长。被告曹春杰,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黄军伟与被告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甄 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