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军伟与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伟,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68号原告黄军伟,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广,职务董事长。被告曹春杰,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黄军伟与被告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甄 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