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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074号原告:马某,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陈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和好,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冯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