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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杭州池上广告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池上广告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池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59661072-2。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75487024-8。法定代表人:胡必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池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据(2016)皖1002执269号执行裁定书,在黄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皖J×××××、皖J×××××小型汽车,牌号为皖J×××××大型汽车。申请人杭州池上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22号书香云端温泉山居47幢房产,已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新徽假日广场B105号房产,已于2012年出售。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80000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强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昕附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