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7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训举与王席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训举,王席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27号原告周训��,农民。被告王席领,农民。原告周训举与被告王席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训举于2016年9月2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周训举负担。审判员  李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