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训举与王席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训举,王席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27号原告周训��,农民。被告王席领,农民。原告周训举与被告王席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训举于2016年9月2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周训举负担。审判员 李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