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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栋先与被告沈阳鑫兴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栋先,沈阳鑫兴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281号原告:许栋先,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鑫兴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号。法定代表人:白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栋先与被告沈阳鑫兴源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鑫审判员 牛恒辉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