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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5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何周标诉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周标,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5956号原告:何周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锋。被告: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周标诉被告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何周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周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仁华审 判 员  周欢林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