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363号(2016)闽0104执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春蕊与杨民、卞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蕊,杨民,卞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63号(2016)闽0104执保363号申请人陈春蕊,女,1957年1月3日出生,住美国康州。委托代理人林传鸿,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民,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卞秀云,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春蕊与被申请人杨民、卞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民、卞秀云价值9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附);二、查封申请人陈春蕊提供担保的陈建辉、陈碧增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的联排住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林美芳人民陪审员 高 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