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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8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开行与李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行,李高清,李高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8民初1329号原告:何开行,男,1958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被告:李高清,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辉,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李高成,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原告何开行与被告李高清及第三人李高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何开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1年承包位于德××树组落水洞(小地名)九间屋基坡台地一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填写的习惯亩分为0.5亩,原告一直耕种至2011年,2011年原告为了响应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将该片承包耕地种植400株柏枝树后,进行退耕还林。2015年12月,原告因生病到外地医治期间,被告便将原告种植的柏枝树全部砍伐,并强行侵占原告承包的该片耕地,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占行为,恢复原告种植的柏枝树,被告都不予理睬,还强行将原告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于2016年3月13日和6月13日,原告分别向团山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德卧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而未调解成功。原告种植的柏枝树现价值10元∕棵,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0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开行主张其位于德××树组落水洞(小地名)九间屋基坡台地一片其0.5亩承土包地被被告李高清侵占,被告李高清主张九间屋基坡台地系其兄即第三人李高成家庭承包土地,后转让给被告耕种,何开行并未在此承包有土地。原、被告及第三人所举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属,属于土地权属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土地使用权已不能协商解决,故依法应由相关人民政府处理。经向原告告知,其表示不愿撤回本案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开行的起诉。(诉讼费要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湛  晓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方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