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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清河县科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科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35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科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王官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洪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百安,董事。申请执行人清河县科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4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9636.41元(含执行费10887.4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