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77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文彬代理审判员 李 易人民陪审员 郭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书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