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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77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文彬代理审判员  李 易人民陪审员  郭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书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