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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思某某、思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思某某,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申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思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思某某。法定监护人高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思某某、思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部分法律错误,肇事���辆陕K579**是申诉人卖给原审被告张新明并交付,但尚未过户并非是出借车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的所有人是张新明,因该车发生肇事赔偿责任应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因此原审判决由张某某承担保险公司赔偿过剩余部分一半的责任错误,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张新明及申诉人均认可车辆已经买卖并交付,虽然有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的被保险人是张新明,但是均未提供车辆买卖协议,而申诉人与张新明是同村人。本院认为,申诉人申请再审的证据不足,而且,其申请再审请求的提出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外,又没有符合提起再审请求的事由。综上所述,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文东审判员  吴永海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