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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民初1502号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8474315-1。法定代表人:曾家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清,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磊,男,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物业)与被告徐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7日,由代理审判员王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陶星、代理审判员邓国康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和物业的法定代表人曾家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和物业诉称,2011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物业费。自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10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11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万和物业(甲方)与被告徐磊(乙方)签订《CLD未来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万和物业为被告徐磊所购“CLD未来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在合同中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在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为0.7元/月/平方米。被告徐磊系该小区CLD未来城8栋4单元2楼1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2.75平方米,被告徐磊尚欠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共计17个月的物管费1104元。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磊签订《CLD未来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万和物业为被告徐磊提供物业服务,且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被告徐磊依约定有缴纳物业服务费之义务。被告徐磊从2013年1月1日后未按时缴纳物管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1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案被告徐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月代理审判员  邓国康代理审判员  陶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维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