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核40698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张贻成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张贻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刑核40698592号被告人张贻成,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贻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贻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贻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经济损失24,26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张贻成的刑事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贻成于2008年在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卖芭蕉花时认识了罗某2(被害人,男,殁年35岁)。2015年4月25日,张贻成在湖南省溆浦县城售卖芭蕉花时遇见罗某2,当晚二人相约来到溆浦县城屈原广场附近的亭子边留宿。次日凌晨,因天气寒冷,张贻成和罗某2转至亭子附近的涵洞内睡觉。睡前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张贻成持砖头将罗某2打倒在地。之后,张贻成持砖头继续朝罗某2头、面部击打数下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此时,溆浦县的环卫工人因听到涵洞内的打斗声而打电话报警。作案后,张贻成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溆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溆)鉴(法)[2015]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系被他人使用钝器类工具打击头面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卢峰镇溆浦县第二中学旁边的防洪大堤的一涵洞内,该涵洞入口东侧正对着通往二中草坪的道路,该涵洞入口为一南北走向朝下延伸的楼梯。在楼梯由下往上第七节阶梯上距离楼梯东墙70厘米处发现一处长50厘米、宽11厘米范围的滴状血迹(抽样提取)。在由下而上第一节阶梯北面60厘米、距离楼梯口东墙40厘米处的地面上发现一块长60厘米、宽45厘米的泡沫,在泡沫北角发现一处长11厘米、宽7厘米的片状血迹(抽样提取)。进入涵洞内可见该涵洞东西走向,西面通往溆水河河滩。涵沿北墙下有一条东西走向宽90厘米的水渠。在涵洞内距离楼梯口西沿1.75米挨着涵洞南墙的地面上面朝北背朝南侧卧着一具男性尸体,在尸体头部周围发现大片血泊(抽样提取)。在尸体头部东面20厘米距离涵洞南墙26厘米处发现半块带血的红砖(直接提取)。尸体背后的涵洞南墙上,在距离楼梯口西沿1.3米、距离地面40厘米处发现一处长68厘米、宽30厘米范围的溅射状血迹(抽样提取);在距离楼梯口西沿1.98米、离地面60厘米处发现一处长92厘米、宽30厘米的片状血迹(抽样提取)。尸体搬动后,在尸体背部下方发现一块带血的石块(直接提取)。3、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物鉴(法物)字[2015]359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现场提取泡沫上血迹、现场石头上提取的擦拭物、现场砖头上提取的擦拭物与罗某2肋软骨在共同检见的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罗某1和毛某的血样与罗某2肋软骨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4、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武精司鉴字[2015]第08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贻成的表现符合CCMD-3中“精神发育迟滞(边缘智力)”的诊断标准,作案有现实动机,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行为控制能力稍削弱,但作案无病理性因素参与。根据SF/JD0104002-2011之标准,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证人罗某1、毛某的证言,证明他的儿子罗某2小时候患过癫痫病,长大后一直没有成家,也没有做事。罗某2平时经常到外面带些头脑不清醒的女子回家,他亲眼看到过的就有10多人。2014年8月,罗某2带了一个女人回家,因那个女人不肯和罗某2发生关系,罗某2还打了那个女人,为此,罗某2被公安机关关在看守所几个月。2015年4月24日早上,罗某2出门后就一直没有回家。经他查看公安机关出示的尸体照片,他认出死者就是罗某2,之后,他们和公安人员一起去涂浦县城殡仪馆看了尸体,确认死者就是罗某2。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溆浦县环卫所临时工。2015年4月26日早上4时许,他在溆浦县屈原广场涵洞上面打扫卫生时听到涵洞下面传来“哎哟”的声音,他听到一个男子轻轻问了句话,但没听清,然后又听到“咚”的一声,接着就是另一男子喊“哎哟”,同时还有那种脚在地上弹动的声音。当时他看到涵洞通往屈原广场的出口处台阶上放有两包东西,他就想到以前打扫卫生时看到一个卖芭蕉花的男子经常在屈原广场的亭子里过夜,而且他听同事刘某讲过认识这个卖芭蕉花的男子,他怀疑是不是有人在抢卖芭蕉花男子的钱。他就走到离涵洞几十米远的地方要正在扫地的刘某和他一起到涵洞边来听一下,之后,刘某就拿出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过了几分钟警察来到现场,警察到涵洞下查看后说有个人被打死了,凶手不在涵洞里,后来他听到警察说有人从河边出口往广福桥逃跑,警察追过去后广福桥下面的河里把凶手抓住了。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溆浦县环卫工人,她和同事黄某负责打扫屈原广场自来水公司门口至下游码头之间的卫生。2015年4月26日早上4时许,她在自来水门口边的防洪大堤上打扫卫生时发现黄某还没有来上班,她就给黄某打电话,黄某接电话后说今天闹钟没响并说马上就来。过了六、七分钟,黄某跑过来对她说那边有人在打架,她就和黄某走到涵洞上面,她听到涵洞下面有人用硬物敲打的声音,其中一个人发出“嗯嗯”的声音,另一个人就在喊“哎哟”,于是她就打110报警,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民警到涵洞下面看了一下后上来说涵洞下面有人受伤了,要她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往广福桥方向去追打人的人去了,她就打了120电话。过了六、七分钟,120急救医生就来了,医生到涵洞下面查看后说被打的人已经死了。她和黄某在屈原广场打扫卫生时经常看到一个低庄镇松阳坪的男子担着蛇皮袋在卖芭蕉花,该男子经常在屈原广场的凳子上过夜。她老家是低庄镇的,以前她还请过该男子帮忙打稻谷,所以她认识该男子。8、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张贻成的情况。9、户籍资料,证明张贻成、罗某2的身份信息基本情况。10、被告人张贻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他父母双亡,至今仍孤身一人,从1999年开始一直在溆浦县低庄镇和溆浦县城街上卖芭蕉花为生。2008年,他在低庄街上卖芭蕉花时认识了罗某2,罗某2平时不做事,一般都是在溆浦街上找些精神有问题的女子介绍给需要的男子,从中获取好处。2010年10月初,他在低庄镇将一个精神有问题的女子带回家做老婆,2013年,罗某2叫来政府和公安人员以他和该女子未办结婚证为由将该女子带走,为此他一直对罗某2记恨在心。2015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他在溆浦县卢峰镇花果山路口卖芭蕉花时碰到罗某2,二人聊了会天后罗某2离开。当日下午5时许,罗某2又来到花果山路口问他芭蕉花卖完没有并建议他去浮桥那边卖,他就担着蛇皮袋装的芭蕉花到浮桥卖。当晚8、9点钟,罗某2来到浮桥对他说晚上一起去城北防洪堤的八角亭睡觉后就离开了。当晚11时许,他在亭子边的凳子上休息时,罗某2也来了并向他借了蛇皮袋在亭子里面睡觉。过了没多久,罗某2把蛇皮袋还给他并说去街上看看有没有精神不正常的女人,当时他就想罗某2叫人把他老婆都抢走了,现在还去外面找女人,心里很不舒服但也没说什么。次日凌晨1、2点钟,罗某2回来了又向他借了蛇皮袋后在他旁边的凳子休息,罗某2不停地扯蛇皮袋,他就对罗某2说不要把袋子扯烂了,于是二人发生口角。过了一会,罗某2又向他借衣服避寒,他就建议去亭子下面的涵洞里睡觉。二人来到亭子下面的涵洞后,他就靠在楼梯边的位置准备休息,罗某2靠在墙边的位置准备休息,罗某2对他说:“你到这边跟我一起休息咯,你在那边休息怕我搞你路子是吗”,他当时心里很来火就回答说:“你把我老婆都给抢走了,万一你要搞我路子,我也不怕”。这时,罗某2扑过来将他摔倒在地,他挣脱后站起来将罗某2也摔倒在地,罗某2就从地上捡起半截砖头朝打在他右手大拇指上,他从罗某2手上抢过砖头朝罗某2打,开始三、四下没有打到,他边打边说:“我反正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意思了,你都把我老婆叫人给抢走了,今天我们两就拼死,反正不是你死就是我死”,他用砖头打到第五下的时候就打到罗某2脑袋上了,紧接着他又朝罗某2脑袋上打了一下,罗某2倒在地上对他说:“你要打我,我要你死路一条”,他就蹲在罗某2的身旁,右手拿着半截砖头朝罗某2两边脑袋重重地打了三、四下,罗某2的脑袋被他打得不像样子了。打完后他将砖头扔到了罗某2身旁,他用手推了一下罗某2,罗某2侧躺在地上没有任何反应。他到涵洞内流水边清洗脸上和衣服上的泥巴后就担着蛇皮袋沿防洪大堤下面的河边来到广福桥下面,他正准备到河边再次去清洗泥巴时就听到有人喊:“不要跑”,他回答说现在犯了法,不想活了,他边说边往河中间走,后来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经张贻成对12张不同尸体上身、头部的照片进行辨认,张贻成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死者就是他供述中的被害人罗某3,6号照片中的死者就是罗某2。张贻成归案后带公安机关指认了作案现场。经张贻成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二块砖头进行指认,张贻成指认其中一块半截砖头就是打死罗某2的作案工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贻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贻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贻成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张贻成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5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贻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福代理审判员 田 力代理审判员 彭 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