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殿良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殿良,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徐殿良。被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生振东,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殿良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白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山劳人仲裁字(2011)1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被执行人按照每月1337.06月元标准从2011年12月开始按月支付申请人执行人伤残津贴,并随着工伤保险待遇政策适时调整。权利人徐殿良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791.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对本案执行标的为22858.12元,被执行人振东煤业公司自动将22858.12元案款交至本院,该款项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徐殿良。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