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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北京瑞明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张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瑞明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关清秀园北区6-1-101。法定代表人董友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107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过户车辆上设有抵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