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浙XX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史定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史定永,陆敏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201号申请执行人浙XX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梧振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雪华。被执行人江西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区二期E14-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史建新。被执行人史定永,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史家村独斛屋*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被执行人陆敏尔,女,1969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史家村独斛屋*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申请执行人浙XX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918343.8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20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