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芮吉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芮吉忠,芮吉华,芮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芮吉忠,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芮吉华,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芮吉国,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芮吉忠、芮吉华、芮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芮吉忠、芮吉华、芮吉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芮吉忠、芮吉华、芮吉国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2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0元,待被执行人芮吉忠、芮吉华、芮吉国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