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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林桂与楼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桂,楼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9388号原告:陈林桂,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三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巧玲,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三村*组。被告:楼云华,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楼村*组。原告陈林桂诉被告楼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独任审判。因被告现住址不明,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林桂诉称: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楼云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9日,被告楼云华向原告陈林桂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林桂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楼云华向原告陈林桂借款人民币3万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林桂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楼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