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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美英与吴宗明、罗春华、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英,吴宗明,罗春华,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63号申请人:朱美英,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吴宗明,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罗春华,女,汉族,1978年3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被申请人吴宗明配偶。被申请人: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14122G。法定代表人:陈冲,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朱美英与被申请人吴宗明、罗春华、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美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宗明、罗春华、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价值9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案外人赵伟平、李赣东、朱月香以其共有的位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与兴国路交汇处“XX·XX”二层办公X#的房屋、案外人李赣东、赵伟平以其共有的位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与兴国路交汇处“XX·XX”二层办公X#的房屋、案外人赵伟平以其所有的位于章江南大道X号XX花园X栋XXXX室的房屋、案外人李英平以其所有的位于滨江大道东段XXX苑X#XXX,XXX#,柴X#的房屋、案外人以其殷雪梅所有的位于章江北大道X附X号XXXX堡X#栋XXX室的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宗明、罗春华、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案外人赵伟平、李赣东、朱月香共有的位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与兴国路交汇处“XX·XX”二层办公X#(房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X**)的房屋;查封案外人李赣东、赵伟平共有的位于赣州市章江南大道与兴国路交汇处“XX·XX”二层办公X#(房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X**)的房屋;查封案外人赵伟平所有的位于章江南大道X号XX花园X栋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X**)的房屋;查封案外人李英平所有的位于滨江大道东段XXX苑X#XXX,XXX#,柴X#(房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的房屋;查封案外人殷雪梅所有的位于章江北大道X附X号XXXX堡X#栋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X**)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