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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与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9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文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繁琨,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股科员。被执行人: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广环罚字【2015】17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保局对被执行人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该公司塑解剂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11月25日,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广环罚字【2015】17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2015年11月26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保局作出广环催字[2015]17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8月8日,该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广环立字(2015)17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2、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3、2015年9月29日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4、2015年9月29日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现场照片;6、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7、广环改字(2015)3340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王彦明身份证复印件;9、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0、广环立字(2015)17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11、广环听告字(2015)17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2、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查意见表;13、广环罚字(2015)17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广环催字(2015)17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罚字【2015】174《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广环罚字【2015】第174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成刚审 判 员  王飞虎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路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