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海琳饭店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琳饭店,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海琳饭店,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松徐家村北。经营者王晓霞。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法定代表人董进强,系村主任。上述当事人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5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