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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姚斌与韩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斌,韩冬梅,孙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姚斌。被执行人韩冬梅。被执行人孙明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斌与被执行人韩冬梅、孙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斌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冬梅、孙明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