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李公明、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明,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希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李公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康,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希贞,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公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希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