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田某甲、邵某甲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司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及辩护人田浩、被告人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邵某甲酒后驾车回家,行至旧城镇旧城村十字街一超市门前时,邵某甲以田某乙拍了其捷达车为由与被告人田某甲和田某乙发生争执。邵某辛、邵某己、邵某庚(三人另外处理)得知邵某甲与人打架的情况后赶到,双方发生厮打,田某甲手持锐器将邵某辛捅伤。邵某甲持刀将田某甲捅伤,并将田某甲一方的五菱面包车砸损,损失价值450元。经鉴定,田某甲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邵某辛之损伤程度为重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邵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田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认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邵某甲酒后驾车回家,行至旧城镇旧城村十字街一超市门前时,邵某甲以田某乙拍了其捷达车为由与被告人田某甲和田某乙发生争执。邵某甲随后返回邵某己家拿铁锨、喊人,邵某辛、邵某己、邵某庚(三人另外处理)闻讯邵某甲与人打架的情况后赶到,双方发生厮打,田某甲手持锐器将邵某辛捅伤。邵某甲持刀将田某甲捅伤,并将田某甲一方的五菱面包车砸损,损失价值450元。经鉴定,田某甲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邵某辛之损伤程度为重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田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邵某辛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邵某辛的谅解;被告人邵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田某甲供述证实,2011年2月4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哥哥田某乙、母亲窦某某开着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冀J×××××)去旧城村十字街西边一家超市买东西,其将车停在一家超市门前。其三人在超市门前的小摊买完桔子准备上车时,从西边开过来一辆捷达车,路过其三人时碰到了田某乙胳膊,然后捷达车停下。邵某甲下车就骂街,误以为田某乙拍捷达车了,田某乙反驳说没有拍车,邵某甲便从捷达车司机门处拿出一把刀子,对田某乙说“你们得跪下,要不没完”,这时邵某甲的父亲从捷达车上下来,邵某甲的父亲没拦住邵某甲,邵某甲用刀子捅田某乙,田某乙用手一拦捅到腿上。其见邵某甲用刀子捅田某乙,便冲过去和邵某甲夺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将其左手划破,后将刀子夺了过来,后来阚某将刀子要走了,邵某甲从地上拾起砖头将其车玻璃砸破。郭某见其手流血,把其叫到他的吉普车上。由于田某乙还在现场,在车上坐了一会儿,其就下车找田某乙。其走到十字路口时,见田某乙正被四五个男子围着打,其便从货摊架子上拿了一把类似削菠萝用的刀子冲了过去,将邵某辛捅伤,当时比较混乱刀子不知掉哪了。后其和田某乙还有母亲就走了。2、被告人邵某甲供述证实,2011年2月4日下午3点左右,其开着捷达车送父亲回家。走到陈某某家超市时有一个胖子拍其车的后视镜,对方是两个小伙子,一胖一瘦,还有一个妇女。其停下车下来后对对方的人先是谩骂,后回到车上拿了一把刀子和胖一点的男子打了起来,瘦一点的男子过来夺刀子时将他的手划伤。后其回到邵某己家叫人,并拿了一把铁锨,邵某己、邵某辛、邵某庚等人都出来了。其又冲到现场,邵某辛等人朝胖一点的男子去了,用拳头巴掌打,其用铁锨朝面包车拍了两下。打了一会儿,瘦一点男子窜过来,手里拿着东西,拿的什么没看清,之后就打乱套了,后有人喊邵某辛被捅了,其一方的人将邵某辛送医院了。3、邵某辛陈述证实,2011年2月4日中午,其在旧城村邵某己家和邵某己、邵某乙三人陪客人喝酒,其喝醉了。下午三点来钟,其听到有人喊邵某甲跟人家打起来了,其就迷迷糊糊的出了邵某己的家,看见旧城村十字街西边陈某某家超市门前一帮人正在打架。其过去后就奔着邵某甲对面的一个男的打了几下,对方一个大圆脸的胖子和其撕落,撕落的时候其感觉着从旁边又过来几个人和其撕落,这时其觉得肚子疼,浑身一点劲也没有了,就躺地上了。有人把其扶到一边,其撩开衣服一看右腹部被人捅了,肠子流出来了,旁边的人就把其架到车上,送医院来了。4、田某乙陈述证实,2011年2月4日下午,其和弟弟田某甲、母亲窦某某开着面包车去超市买桔子。从超市出来后,准备上车时一辆捷达轿车从其身边经过,捷达车的后视镜碰到了其的胳膊,其还没说话,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从捷达车驾驶室下来,说其拍他的车,其说没有拍他车。后小伙子从车上拿刀向其捅来,捅到了其的左腿。田某甲看见其受伤后,就夺过了小伙子的刀。小伙子又拿起砖头,将面包车侧玻璃砸了两下,之后对方就被别人拉开了。过了一会儿,那个小伙子扛着一把铁锨又回来了,想用铁锨拍其,其把铁锨抢了下来,并给了小伙子旁边的妇女,该妇女拿着铁锨将小伙子推走了。他俩刚走,又从西边来了一胖一瘦的两个人,上来就用砖头打其,其就和他们厮打起来,这俩人也被围观的人拉走了。他俩刚走,又从西边来了几个男的,也上来打其,其就和他们打了起来,后被推倒,被其母亲拉起来就往西边走了。之后因为其和田某甲的伤没什么大碍,听说对方也有人受伤,就不想追究对方的责任了。5、陈某某证实,其经营的超市位于旧城街东西主街十字路口处。2011年2月4日15时许,其看见超市外有人打仗,当时有一辆面包车车头朝西,面包车东侧紧挨着一辆白色捷达车,捷达车是邵某甲的,打仗双方是邵某甲和对方一胖一瘦两个人。其到现场时,邵某甲拿着一把长约30公分、银色刀身有刀把的刀向两个小伙子比划,后在捷达车前面的瘦子把刀抢了过去,阚某就把刀要了过去,当时那小伙子手上流血了。后邵某甲又拿着铁锨出来,被人们拦着,还没等他打人,邵某甲就被别人推走了。过了一会儿,在捷达车东北侧的一个木棚子那,又打了起来,有邵某甲、邵某甲的爸爸、邵某己、邵某辛,对方有两个小伙子、一个妇女。又过了一会,邵某辛的妻子说邵某辛被人捅了,不清楚被谁捅的。6、王某某证实,2011年2月4日15时许,其看见陈某某家超市对过路北有人打架,其就站在十字街的西边。这时从西边跑过来七八个人,有邵某己,邵某辛等人,向一个20多岁不到30岁的男子跑去,那名男子在陈某某超市门口路北公路上站着。邵某己上去以后,用拳头、巴掌打那个男的,正打着从十字街路口那来了一个20多岁、矮个、中等身材的男子,他手里拿着一个东西,闯到了打架现场,用手中的东西朝邵某辛的肚子捅了一下,后被旁边的人把挨打的人和矮个男子拉一边去了,这时有人说邵某辛挨捅了,后其就走了。7、刘某某证实,2011年2月4日15时许,其开车从旧城街里十字路口北面由北向南行进准备回黄骅,快到十字路口时堵车了,其就下车去十字路口西南包角处的超市,走到超市门前的水果摊时,看见邵某甲和别人打架了,邵某甲的爸爸也在拉架,后来就不打了。过了一会,邵某辛他们一家子来了好几个人,过来后就朝对方其中一个胖点的男子去了,对他拳打脚踢,这时瘦点的小伙子从十字路口北面跑过来,路过其时距离两米来远,其见他右手攥了一个东西,当时邵某辛他们在白色轿车西面打架,那个小伙子冲过去就奔着邵某辛去了,邵某辛正在打胖点的人,背对着冲过去的小伙子,那瘦点的小伙子从邵某辛右后侧用右手拿着的东西朝邵某辛的肚子捅了一下,之后一个女的就将那小伙子拉一边去了,当时邵某辛应该没有察觉出来,还在打胖点的小伙子,没几秒钟,邵某辛就捂着肚子蹲下了,其还和旁边的人说,邵某辛肯定挨捅了,之后就不打了。当时打架的时候,胖点的男子没有拿刀子,瘦点的男子手里攥着一块露出来的有5、6公分长,颜色有点黄头,“V”字形,还有点弯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不知道,就捅了邵某辛一下。8、窦某某证实,2011年2月4日15时许,其和儿子田某甲、田某乙开一辆面包车去旧城街上超市买东西,买完橘子后正准备上车,从对面过来一辆白色捷达车,车的后视镜撞到了田某乙的胳膊了,捷达车上是邵某甲和他爸爸,邵某甲当时喝酒了。邵某甲下了车,手里拿着一把长约30公分、银色刀身、带把的刀子,指着田某乙并骂了街说,拍他的车干什么,田某乙说没拍车。后邵某甲就拿刀捅了田某乙的左大腿,然后邵某甲就又去捅田某甲,田某甲就和他抢刀子,没注意是否抢了下来。后从西边来了不少人,有拿铁锨的有拿砖头的围着打,也有砸车的,其拦着不让他们打,并把儿子拉起来就离开了。9、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邵某辛右上腹见小肠外露,右上腹外侧伤口长约6cm,呈“∧”形。法医鉴定学诊断:开放性腹外伤、肠破裂、肝破裂,邵某辛损伤程度属重伤。田某甲左手掌尺侧有3.7厘米缝合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0、黄骅市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五菱面包车(车牌号:冀J×××××)损失鉴证金额450元。另有证人许某、邵某乙、邵某丙、赵某、霍某、阚某、邵某丁、郭某、王某甲、王某乙、邵某戊、王某丙、邵某甲元、邵某己、邵某庚证言,住院病案、案件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邵某辛身体,致邵某辛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邵某甲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田某甲轻微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被告人邵某甲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持凶器实施犯罪行为,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当庭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邵某辛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邵某辛的谅解,酌情对田某甲从轻处罚。被害人邵某辛在本案中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被告人田某甲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邵某甲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长华审 判 员 胡建英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肖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