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与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22民初890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汪家坪居委会99号。主要负责人:胡亚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祚,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住所地张家界市桑植县瑞塔铺镇。法定代表人:王祥顺,任该煤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廷发,张家界市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祚、陈灵生,被告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廷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1173114.15元、违约金22742.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电费的支付、结算及用电人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被告进行供电,自2016年7月开始,被告连续两个月拖欠电费1173114.15元,且双方于2016年8月5日进行了对账,均无异议。被告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承认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桑植县供电分公司电费1173114.15元、违约金22742.32元,以上共计1195856.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3元,减半收取计7781.50元,由被告张家界市分水岭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卓小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功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