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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治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治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68号罪犯陈治士,男,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陈治士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以(2007)宜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治士上诉。2008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11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5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陈治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治士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治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治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30年7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