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闽侯县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志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750号原告:闽侯县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志贤,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闽侯县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5400元,由原告闽侯县中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