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任在秀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在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凼仔餐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初87号原告任在秀,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谢泽琴,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方军,区长。委托代理人潘楠,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阳庚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凼仔餐馆(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营者朱海燕,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原告任在秀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在秀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泽琴,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楠,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阳庚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凼仔餐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在秀与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凼仔餐馆已就工伤赔付达成协议,现原告任在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在秀撤回起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永川府复(20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不再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在秀负担。审 判 长 周 琦代理审判员 乐 巍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