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卢军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234号原告卢军,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被告周平,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军与被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军自行负担。审判员 严俊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