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远坤、刘远来等与王本财、杨莲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坤,刘远来,胡万正,王本财,杨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坤,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刘远来,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胡万正,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王本财,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杨莲英,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广西兴安县。。刘远坤、刘远来、胡万正与王本财、杨莲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本财、杨莲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远坤、刘远来、胡万正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本财、杨莲英给付3897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本财、杨莲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本财、杨莲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远坤、刘远来、胡万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本财、杨莲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远坤、刘远来、胡万正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